认定容错案件要把握六个维度

2020-05-20 11:50:49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点击: 收藏本文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三个区分开来”,是容错纠错的基本遵循,充分体现了对改革创新、干事创业、先行先试者的关心爱护。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认定容错案件,应从行为人的主观动机、客观条件、用权轨迹、错误性质、危害程度及挽回损失等维度,以事实和证据为依据,审查是否应该容错。

看主观动机,是无心之过还是有意为之。这是审查事实和证据的第一项。审查主观动机,可从两个层次把握:一是作为判断依据的事实和证据层面,包括其是否出于公心,有无以权谋私、输送利益等,区别对待无意过失与谋取私利的故意行为,同时从廉政档案、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等渠道审视,看行为人是否遵规守纪、依法办事;二是作为参考的事实和证据层面,如行为人一贯表现、同事及群众的评价等。

看客观条件,是履责过失还是失责失职。问责、容错,都围绕“责”展开。确因不可抗力、客观条件不具备、政策调整、历史遗留问题等客观原因造成失误和错误,可容错,而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属失责,不在容错范围之内。审理实践中发现,行为人往往辩解“认知局限、经验不足”,从主观无心、客观无意上自我开脱,因此,认定难点在于怎么确证是认知局限、经验不足,还是疏忽轻视、故意放任,从而导致损害后果。这需从两个方面把握:一是从时间轴上梳理涉案事项的发展过程,看有哪些不可抗因素,确证外在条件是否发生变化。二是从履责主线检视行为人的作为,回溯相关决策事项和工作推进措施,看是否履职尽责。

看用权轨迹,是民主决策还是任性妄为。这是对行为人权力运行程序的考察,主要通过从审查调查材料、与行为人的谈话中,审视其在这件事上是否按照决策制度民主决策、是否严格遵守请示报告制度,是否存在个人专断、一意孤行、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的现象,从运权痕迹查找事实和证据。

看错误性质,是工作失误还是违纪违法。错误有几种情形:一是小错,未违纪或轻微违纪;二是已涉嫌违纪违法,但确属工作失误、错误,如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等;三是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明知故犯,乱作为。前两者,如查证属实,应予以容错。后者,则不予容错。如某单位违规从外地采购多瓶白酒,顶风违纪公款吃喝,行为人辩称是为节省公务接待经费,自以为容错理由冠冕堂皇,但这明摆着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是违纪行为,不在容错之列。当然,对紧急情势下的特殊应对行为,不能一概而论,应综合考察主客观因素、影响损失等维度,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看危害程度,是轻微影响还是严重危害。评估失误、错误导致的后果,既看“点”的程度,即是否影响具体工作推进,又要看“面”的范围,即损害哪些利益,造成哪些“连锁性”、全局性的影响,包括经济损失、政治上的不良影响,还要关注群众反映,尤其是网络舆情。

看应对措施,是主动纠错还是放任无视。这关系到相关对象的态度,也考量应急处置能力。如果工作出现失误、错误,及时认识到问题,并且采取有效措施纠正错误,则合乎容错考量。重点从三个方面审查:一是有没有紧急“刹车”,防止失误变成更大错误;二是有没有主动纠错,及时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三是是否主动说清相关问题,有无对抗组织、刻意隐瞒撒谎。

此外,审查一起案件是否符合容错条件,必须严格请示报告,始终在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容错不是执纪问责的随意裁量,必须严格依据事实和证据说话,绝不能打着容错的幌子“放水”执纪。(卢志 作者系四川省南江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县监委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