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察 | 从一起受贿案看劳务派遣人员职务犯罪管辖

2020-06-01 16:52:16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点击: 收藏本文

2016年6月,福森公司管理人员找到宝安管理局用地科该事项主办人郭冬桐,希望对该公司非农建设用地指标异地调整申请给予支持和配合,并承诺会赠送一辆汽车作为感谢。郭冬桐答应帮忙,并在非农建设用地指标异地调整一事多次申报、退文、调整再申报期间,利用职务之便积极办文,多次向该公司反馈情况、提出建议,推动项目申报流程。因不符合土地政策等原因,至案发上述地块的非农建设用地指标异地调整申报尚未办结。

2016年9月,福森公司监事董某某以竞价费人民币4.7万元为郭冬桐购得小汽车个人指标。2017年1月,董某某将其名下一辆奥迪汽车过户至郭冬桐名下。

2019年3月,深圳市纪委监委派驻第一纪检监察组在办案过程中,发现郭冬桐涉嫌受贿问题线索。

劳务派遣人员并无公职,归监委管吗?

劳务派遣,又称劳动派遣或劳动力派遣,是指派遣单位按照用工单位或劳动力市场的需要招收劳动者并与之订立劳动合同,按照其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劳动的行为。其中的被派遣劳动者通常称为劳务派遣人员。

监察法第十五条对监察对象范围的规定,主要目的就是用法律的形式,把国家监察对所有行使公权力公职人员的全覆盖固定下来。判断一个人是不是监察对象,关键看他是不是行使公权力、履行公务。

本案中,郭冬桐虽系劳务派遣人员,但其承担了所在科室依事权指派的调整非农建设用地事项的具体公务,属依法、依授权赋予从事公务的人员。郭冬桐行使的是公权力,其职务犯罪行为损害了公权力的廉洁性,属于监察对象,应由监委进行管辖。

据此,深圳市监委依法指定福田区监委管辖郭冬桐涉嫌受贿一案,福田区监委对郭冬桐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深圳市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郭冬桐身为共产党员,违反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控制的企业提供帮助,收受他人财物,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经市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给予郭冬桐开除党籍处分。郭冬桐所在的人力资源管理公司按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福田区监委将郭冬桐涉嫌受贿罪一案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涉案车辆随案移送。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指控被告人郭冬桐犯受贿罪并向法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郭冬桐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三年六个月以上四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案例由广东省深圳市纪委监委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