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关注丨严惩转嫁摊派费用

2024-12-13 09:01:00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点击: 收藏本文

       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陆应平违规向辖区企业摊派费用,加重企业负担;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原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闫世斌违反群众纪律,向企业摊派费用;辽宁省盘锦市政协原党组副书记、副主席王尚君向企业摊派费用,破坏营商环境……在近期纪检监察机关发布的党纪政务处分信息中,多起通报涉及“摊派费用”问题,引发社会关注。

  针对违规摊派费用问题,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立足职能职责,既揪住老问题,又紧盯新动向,对顶风违纪行为从严查处、毫不手软,让群众感受到全面从严治党就在身边、正风肃纪反腐就在身边。

  个别党员干部任性用权,随意向企业或群众摊派费用、收取钱款

  “以农业农村局参加歌咏比赛为由,向某企业摊派活动经费2万元……”11月初,山西省纪委监委公开通报娄烦县原农业农村局局长冯爱东套取项目资金、向群众摊派费用等问题。因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冯爱东受到“双开”处分,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违规摊派费用并非新问题。记者注意到,关于摊派费用,1990年9月,党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明确,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之外,要求有关单位或个人无偿地、非自愿地提供财力、物力和人力的行为都是摊派,一律予以禁止;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赞助、捐赠等为名变相向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和个人摊派。此后,《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再次重申,严禁向企业摊派、索要赞助和无偿占用企业的人财物。

  各地纪检监察机关在监督执纪中发现,少数党员领导干部任意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向群众转嫁摊派费用;还有的以支持开展工作为由,要求辖区内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捐赠”办公用品等。这些行为,直接侵害群众利益,损害党群干群关系,必须牢牢盯住。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明确规定,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属于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

  “去年,我们出了不少钱给村里营造节日氛围。其实,对于小企业来说,就是一种负担,只是村委会有要求”“村干部说村委会要开展活动,要求我们‘支付’一笔不小的费用”……2023年10月,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纪委监委选聘的营商环境专项监督员了解到,天平堰村村委会干部张某某、李某某存在向辖区企业收取费用问题。

  经调查核实,青白江区纪委监委启动提级办理,对该起营商环境专项监督员发现的问题线索正式立案。摸清基本情况后,办案人员找到张某某、李某某进行谈话核实。一本记有摊派明细的笔记本,坐实了两人违规向辖区企业收取费用问题。

  原来,为支付在开展工作过程中产生的超标餐费等村务账外开支,两人便动了向辖区内企业摊派费用的念头。2021年1月至2023年7月,张某某安排李某某3次以春节营造节日氛围、开展相关活动为由,向辖区内企业或个人收取费用合计7.56万元。

  “刚开始,我以为这是为解决村务开支问题,为了‘集体’的利益,让企业出点儿钱也没啥。其实就是自欺欺人,为自己的违纪行为找借口。这完全是因为自己纪法意识淡薄,对有关规定不学习、不上心,我愿意接受组织对我的处分。”面对纪委监委工作人员,张某某悔不当初。今年7月,张某某、李某某均受到严肃处理。

  “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张某某、李某某的行为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影响党和政府形象,必须从严查处。”青白江区纪委监委相关负责同志表示。

  摊派费用名目繁多,手段更趋隐蔽,必须精准识别、靶向治理

  违规摊派本质是一种权力滥用。从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案例看,有的党员领导干部以“捐赠”名义,为违规摊派披上隐身衣。如,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发布的第三批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中,某乡党委副书记、乡长吴某以支持乡政府开展工作为由,多次要求辖区内的多家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出资购买桌椅、打印机等办公用品,“捐赠”给乡政府使用,折合共计22.4万元。最终,吴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有的通过提高收费标准,发放津补贴。湖北省钟祥市纪委监委公开通报,2022年2月至2023年6月,旧口镇罗集小学校长肖仁乙与副校长张永恒、总务主任赵俊商议,通过提高学生伙食费收取标准的方式,在学校食堂成本中列支该校班主任津补贴共计41055元。最终,肖仁乙、张永恒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赵俊受到政务警告处分。

  有的以修缮为名,向群众摊派费用。如,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浦头镇浦东村民主组、丰乐组、于庄组的电灌站需维护,三个村民小组组长在无收费依据的情况下,决定向村民摊派维护费。各村民小组组长向村民收取合计1.2万余元现金后,交给村会计入账,而时任浦东村党支部书记于某某明知相关村民小组无依据收取维护费,不仅未予制止还放任入账。最终,于某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江都区纪委监委第二监督检查室干部徐晔告诉记者,除了打着工程维修旗号向群众摊派费用外,从近期查办的案件发现,摊派费用名目繁多。比如,在向群众、企业直接摊派费用的基础上,有一些业务指导单位还以“协调关系”等名义向下属单位摊派费用,涉案人员甚至认为摊派的费用是由公家出,不会侵犯下属单位党员干部的利益。同时,绝大部分都是现金交易,行为更加隐蔽,不易被查。

  在四川省峨眉山市纪委常委、监委委员颜爱姝看来,此类问题往往是摊派方找到被摊派方,以故意刁难、设置不合理条件、签订“自愿协议”等方式实施摊派。面对一些摊派要求,被摊派当事人会因企业经营地或个人居住地在摊派方的管辖内、“低头不见抬头见”不愿意得罪人等原因,不得不同意。

  浙江省开化县纪委监委第二纪检监察室主任姜志伟认为,查处此类案件应注意三个方面:一是及时发现问题线索,领导干部违规摊派的费用往往不入账核算,较为隐蔽,必须在及时发现上下功夫。二是精准获取客观证据,违规摊派行为可能涉及多个单位和个人,必须精准查处、精准取证。三是准确认定主观意愿,摊派的对象往往是管理和服务对象,其主观上是主动、配合,还是碍于摊派人员的职权迫不得已代为支付,必须精准识别。

  姜志伟告诉记者,实践中,对违规摊派行为定性量纪时,不仅要考量摊派人员的行为动机,还要考量摊派费用是个人费用还是单位费用,是由管理和服务对象公款支付还是私款支付,管理和服务对象给予赞助或捐赠是否自愿主动,赞助、捐赠款物的去向等情形。对主动索取、强拉赞助、从中谋取私利等行为,应从严查处。

  强化办案引领,深挖问题线索,向违规摊派费用问题“亮剑”

  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纪委监委第一纪检监察室主任李坤认为,打着“自愿”“为公”的旗号为乱摊派行为蒙上“遮羞布”,攫取本属于企业、群众的利益,不仅会加重企业、群众的经济负担,造成资产资源的流失和浪费,还可能助长大吃大喝、滥发补贴等不正之风。值得注意的是,摊派费用行为还会对后续公正执行公务、履行职责带来不良影响。

  2024年,扬州市江都区郭村镇举办“三月三”庙会期间,社区干部将相关费用及补贴等以摊位费名义摊派给小商小贩。江都区纪委监委严查快办,对2名社区干部立案审查。2人因违反群众纪律,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由点及面推动系统治理。江都区纪委监委督促全区13个镇进行自我排查,要求存在类似情况的镇举一反三,退还相关摊派费用。同时,要求镇村两级干部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禁止乱摊派,不断加强服务管理。

  多地纪检监察机关以开展违规吃喝专项整治为契机,深挖细查转嫁摊派吃喝费用问题。不久前,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纪委监委收到“某干部要求管理和服务对象报销接待用酒费用”问题线索。经查,2019年5月,区住建局办公室主任庄某为列支区住建局2018年前发生的接待用酒费用,个人决定并联系区房地产协会,违规将该费用在区房地产协会报销列支。最终,庄某被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淮安区纪委监委有关负责同志表示,一方面,通过梳理巡视巡察转交线索、信访举报等,深入挖掘相关问题,对典型案例及时通报曝光,形成警示震慑。另一方面,紧盯职能部门职责清单,督促财政部门制定费用管理、支出、检查制度并强化监管,督促审计部门不定期开展同级审和专项审计,及时将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我们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敖平镇某社区原党委书记刘某某为解决社区专项慰问资金,要求辖区内某木材厂代为出资2000元,侵害企业利益。”四川省彭州市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副主任庄光虎介绍,彭州市纪委监委靶向施治,强化办案引领,着力纠治违规摊派现象。今年以来,已查处违规摊派案件6起,立案6人。

  为加强乱摊派现象源头治理,彭州市纪委监委督促各单位梳理风险清单,强化岗位风险防控,不断完善相关制度机制建设,推动党员干部依法办事担当作为。同时,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提高群众的政策法规知晓度,并通过坝坝会、廉情观察站等多渠道收集民意,及早发现并纠正乱摊派等加重群众负担问题。(20241210)